基金公司成立條件是什么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 , 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基金公司成立條件是什么】(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
推薦閱讀
- 證券公司就是炒股嗎
- 物業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怎樣的
- 在我國公司法人可以沒有股份嗎
- 公司法債權公告規定有哪些
- 無風險貨幣基金是什么
- 定投基金怎么取消
- 最新注冊公司流程是什么
- 混合基金年收益多少
- 簡單之債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 分公司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