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爭撫養權的規定是什么
女方爭撫養權的規定是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 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 , 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 ,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
【法律依據】
【女方爭撫養權的規定是什么】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 ,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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