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屠宰條例實施辦法 農業部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農業部擬組織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建議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建議:
1.登錄農業部網立(網址:www.moa.gov.cn),陷入互動交流導航條征求建議欄目,點擊“農業部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建議的通知”提出建議 。
2.登錄中國獸醫網(網址:www.cadc.gov.cn),陷入通知公告欄目,點擊“農業部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建議的通知”提出建議 。
3.電子郵件:tuzaizqyj@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農業部獸醫局屠宰行業管理處 郵政編碼:100125
建議反饋截止光陰為2016年5月18日 。
農業部
2016年4月19日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首席章
總則
首席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 , 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管理、過程控制、質量追溯和社會共治的原則 。
第三條生豬屠宰廠(?。┯Φ倍醞澇諄方諫聿分柿堪踩≈?。
生豬屠宰廠(?。┯Φ幣勒輾傘⒎ü妗⒐冶曜己凸裨盒竽潦摶啼姓鞴懿棵肥貧ǖ納磽澇字柿抗芾砉娣洞郵律磽澇咨?nbsp;, 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 。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盡職,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機制 , 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能力和執法隊伍建設,將生豬屠宰管理和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提供條件保障 。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和宣傳教誨等工作 。
第五條國務院畜牧獸姨湫政主管部門盡職全國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姨湫政主管部門盡職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姨湫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盡職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監督執法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盡職生豬屠宰生產的相關管理工作 。
第六條國家勉勵實行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融合發展 , 逐漸實現標準化、綠色化、規模化屠宰和品牌化經營 。
第七條生豬屠宰廠(?。┛梢砸婪ㄗ栽賦閃⑿幸敵幔?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
第八條對在生豬屠宰管理和屠宰技術研究、推廣方面做出突出奉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贈予表彰 。
第二章
生豬屠宰廠(?。┥枇?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姨湫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本行政區域生豬屠宰產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第十條國家對生豬屠宰實行允許制度 。從事生豬屠宰的,應當依法取得允許 。但是 , 農村地區自宰自食的除外 。
設立生豬屠宰廠(?。┯Φ狽仙磽澇撞搗⒄構婊筒嫡擼?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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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列條件應當與屠宰規模相適應 。
第十一條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 并附具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畜牧獸醫、環境保護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允許法》的規定,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生豬屠宰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準予允許,頒發生豬屠宰生產允許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 不予允許并書面說明理由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允許的生豬屠宰廠(?。┟ゼ笆畢蟶緇峁? ,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
第十二條生豬屠宰生產允許證應當載明屠宰廠(?。┟啤⑸刂貳⒎ǘù砣耍ň≈叭耍┑饒諶?。
生豬屠宰廠(?。┍涓刂返模Φ幣勒氈咎趵娑ǎ匭律昵肷磽澇咨市碇ぃ槐涓啤⒎ǘù砣耍ň≈叭耍┑模?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
第十三條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具備本條例規定的與其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條件 , 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具體管理主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
第三章
生豬屠宰
第十四條生豬屠宰廠(?。┩澇咨?,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姨湫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和技術請求 。
生豬屠宰廠(?。┙郵芩宋型澇椎模?應當簽訂委托屠宰協議,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屠宰生豬,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
第十五條屠宰的生豬及其產品,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畜牧獸姨湫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檢疫合格 。
第十六條生豬屠宰廠(?。┯Φ苯⑸斫Вǔ 。┎檠櫚羌侵貧? ,查驗動物檢疫證明、用藥記錄等文件 , 如實記錄屠宰生豬的數量、來源、動物檢疫證明號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第十七條禁止屠宰下列生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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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染疫、疑如染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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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生豬屠宰廠(?。┖推淥魏蔚ノ緩透鋈瞬壞枚隕懟⑸聿紛⑺蛘咦⑷肫淥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允許從事生豬屠宰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場所或者設施,不得為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
第十九條生豬屠宰廠(?。┯Φ苯⒀俠韉氖摶轎郎煅櫓貧?。生豬屠宰廠(?。┑氖摶轎郎煅槿嗽庇Φ幣勒丈磽澇資摶轎郎煅楣娉?,對屠宰生豬及生豬產品實施檢驗,如實記錄檢驗過程和檢驗結果 。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經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 生豬屠宰廠(?。┯Φ背鼉呤摶轎郎煅櫓な? ,加蓋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檢驗合格標志 。
第二十條生豬屠宰廠(?。┑納聿肺淳煅欏⒓煲呋蛘呔煅欏⒓煲卟緩細竦? ,不得出廠(?。?。
第二十一條經檢驗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生豬屠宰廠(?。┯Φ卑湊展裨盒竽潦摶啼姓鞴懿棵諾墓娑ń形蘚?,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 。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生豬屠宰廠(?。┒圓『ι砑吧聿方形蘚淼姆延煤退鶚В湊展裨翰普棵諾墓娑? ,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
第二十二條生豬屠宰廠(?。┒暈茨薌笆畢芻蛘嘸笆背齔Вǔ 。┑納聿?,應當采取寒凍或者寒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
第二十三條生豬屠宰廠(?。┯Φ苯⑸聿厭齔Вǔ 。┘鍬賈貧?,如實記錄出廠(?。┥聿返拿啤⒐娓瘛⑹俊⒓煅櫓な楹擰⒓煲咧っ骱擰⑼澇茲掌凇⑾廴掌諍凸夯跽咼啤⒌刂貳⒘搗絞降饒諶藎⒈4嫦喙仄局?。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生豬屠宰廠(?。┙郵芩宋型澇椎?,還應當記錄委托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
第二十四條生豬屠宰廠(?。┓⒚髕瀋納聿凡環現柿堪踩曜薊蛘哂兄ぞ葜っ髟濟:θ頌褰】檔?,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主動公開并通知銷售者,召歸已經銷售的生豬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歸情況 。
生豬屠宰廠(?。┯Φ倍哉俟櫚納聿凡扇∥蘚懟⑾俚卻朧?nbsp;, 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
生豬屠宰廠(?。┪窗湊展娑ㄕ俟榛蛘咄V股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責令其召歸或者停止生產 。
第二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屠宰廠(?。┚煅楹圖煲吆細竦納聿廢萑氡鏡厥諧?。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國務院畜牧獸姨湫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監測準備,對生豬屠宰環節產生的生物性、化學性危害因素進行監測 。
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姨湫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監測準備,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監測方案,并報國務院畜牧獸姨湫政主管部門備案 。
第二十七條國家實行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制度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畜牧獸姨湫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國務院畜牧獸姨湫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屠宰廠(?。┑鬧柿堪踩芾磣純黿釁攔潰⑾蟶緇峁攔瀾峁?。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斷定生豬屠宰監督管理重點、方式和頻次,組織開展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
第二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生豬屠宰生產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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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 不得拒絕、妨礙 。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統一著裝,佩帶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
第二十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違抗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 , 并依法及時處理 。
第三十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生豬屠宰廠(?。┬龐玫蛋鋼貧?,記錄生豬屠宰生產允許、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信息,納入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實時更新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生豬屠宰廠(?。┯Φ痹鎏砑嘍郊觳櫧蕩?。
第三十一條國家實行生豬屠宰統計監測制度 。生豬屠宰廠(?。┯Φ卑湊展裨盒竽潦摶啼姓鞴懿棵諾墓娑?nbsp;, 及時報送生豬屠宰生產和生豬產品銷售等信息 。
第三十二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生豬屠宰廠(?。┦欠穹仙磽澇字柿抗芾砉娣兜那肭蠼屑嘍郊觳? ,發明其存在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消除隱患;逾期仍達不到的,由原發證機關收歸、注銷生豬屠宰生產允許證 。
生豬屠宰廠(?。┏中R狄荒暌隕系?nbsp;, 由原發證機關收歸、注銷生豬屠宰生產允許證 。
第三十三條生豬屠宰生產允許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偽造或者變造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違法取得的生豬屠宰生產允許證 。
第三十四條生豬屠宰生產允許證、獸醫衛生檢驗合格驗訖印章、獸醫衛生檢驗合格標志和獸醫衛生檢驗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畜牧獸姨湫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姨湫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職責的,責令糾正,通報譴責;對直接盡職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贈予處分 。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抗本條例規定,限制外地生豬屠宰廠(?。┚煅楹圖煲吆細竦納聿廢萑氡鏡厥諧〉?nbsp;, 責令糾正,通報譴責;對直接盡職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贈予處分 。
第三十六條違抗本條例規定,未經允許從事生豬屠宰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和違法所得,生豬、生豬產品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場所或者設施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七條生豬屠宰廠(?。┏鱟狻⒊黿琛⒆謾⑽痹臁⒈湓旎蛘咂淥ノ緩透鋈宋痹焐磽澇咨市碇さ?,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生豬屠宰廠(?。┏鱟狻⒊黿琛⒆蒙磽澇咨市碇さ模稍⒅せ氐蹕瀋磽澇咨市碇?。
使用違法取得的生豬屠宰生產允許證從事生豬屠宰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三十八條生豬屠宰廠(?。┯邢鋁星榫爸壞?,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糾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糾正的 , 責令停業整頓,對其法定代表人(盡職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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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違抗本條例規定 , 生豬屠宰廠(?。┩澇咨性謨靡┢凇⑿菀┢諢蛘吆形ソ囊┪錆推淥銜锏納淼?nbsp;, 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生豬及生豬產品 , 生豬、生豬產品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
第四十條生豬屠宰廠(?。┏齔Вǔ 。┪淳摶轎郎煅榛蛘呔摶轎郎煅椴緩細竦納聿返?nbsp;, 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 , 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盡職人)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豬屠宰生產允許證 。
第四十一條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未按照生豬屠宰獸醫衛生檢驗規程進行檢驗,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生豬屠宰廠(?。┑姆ǘù砣耍ň≈叭耍┐ξ逋蛟隕鮮蛟韻碌姆?睿?對獸醫衛生檢驗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二條生豬屠宰廠(?。⑵淥ノ換蛘吒鋈碩隕懟⑸聿紛⑺蛘咦⑷肫淥鎦實?,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生豬屠宰廠(?。┗蛘咂淥ノ壞姆ǘù砣耍ň≈叭耍┎⒋σ暈逋蛟隕鮮蛟韻碌姆??。
生豬屠宰廠(?。┒隕懟⑸聿紛⑺蛘咦⑷肫淥鎦實模?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豬屠宰生產允許證 。
第四十三條生豬屠宰廠(?。┩澇鬃⑺蛘咦⑷肫淥鎦實納淼?,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糾正,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 , 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盡職人)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豬屠宰生產允許證 。
第四十四條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設施設備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糾正,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五條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超出本地市場經營生豬產品的 , 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主意予以處罰 。
第四十六條違抗本條例規定,生豬屠宰廠(?。┓⒚髕瀋納聿凡環現柿堪踩曜薊蛘哂兄ぞ葜っ髟濟:θ頌褰】?,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其召歸或者停止生產后,仍拒不召歸或者停止生產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豬屠宰生產允許證 。
第四十七條違抗本條例規定,被吊銷生豬屠宰生產允許證的,法定代表人(盡職人)和直接盡職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心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生產活動;被判處有期吞涮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生產活動 。
違抗本條例規定,受堤涮事處罰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自刑罰執行盡畢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獸醫衛生檢驗工作 。
第四十八條違抗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傷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違抗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抗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贈予治安管理處罰 。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貨值金額難以斷定的,按照同類檢驗和檢疫合格的生豬、生豬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
依照本條例規定查封、扣押和沒收的生豬及生豬產品,生豬屠宰廠(?。┯Φ痹詼鏤郎嘍交溝募嘍較陸形蘚恚矸延糜繕磽澇壯Вǔ 。┏械?。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生豬以外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主意 。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筋、皮、尾等 。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屠宰廠(?。?,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80日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逾期未達到的,不得潞傍從事生豬屠宰生產 。
【生豬屠宰條例實施辦法 農業部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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