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申請購買廈門保障性商品房?
保障性商品房作為配售類保障性住房,有哪些情形不得申請購買?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
【哪些情形不得申請購買廈門保障性商品房?】1.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本市有房產轉讓行為的(所謂房產轉讓行為 , 包括以買賣、贈與、家庭析產、以房抵債等方式轉移房產權屬的行為);
2.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戶籍未滿15年的;
3.作為商品住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過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未滿10年的;
4.申請人屬離異的,離異時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擁有住房,且離異時間距申請受理日不滿5年的;
5.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
6.已購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轉讓或者轉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導價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回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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