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電動車上牌新政策?2023
合肥電動車上牌最新政策
問題一:
合肥市電動自行車上牌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和《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和《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合政辦秘〔2019〕62號)的要求,合肥市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開展在用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工作 。
問題二: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與“舊國標”相比,主要調整了哪些內容?
2018年5月15日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信部修訂發布了新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新國標”),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 。“新國標”規定 , 電動自行車需具備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車速、整車質量、電機功率等指標以現行標準為基礎進行了適當調整 , 其中,最高車速由20km/h調整為25km/h,含電池在內的整車質量由40kg調整為55kg,電機功率由240W調整為400W,提高了出行的效率 。此外,“新國標”還對蓄電池電壓、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方面做出了具體技術要求 。
問題三:
市民購買電動自行車時,如何識別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新國標”?
2019年4月15日后,市民購買電動自行車時可通過檢查產品是否標注強制性認證(CCC)標志,強制性認證證書通過手機微信掃描合格證上的二維碼 , 或者登錄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網(http://cx.cnca.cn)等方式查詢 。對于消費者來說 , 如果購買到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標準,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或反映 。
問題四:
哪些電動自行車可以上電動自行車號牌?
2019年4月15日前購買(以購買的發票日期為準) , 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簡稱“舊國標”)和省公安廳發布的符合登記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名錄的合格產品,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
2019年4月15日后購買(以購買的發票日期為準),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和獲得CCC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 , 且在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管理系統中可以查詢到的合格產品,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
問題五:
電動自行車號牌如何申領?
關注“合肥警方”微信公眾號“微服務”菜單欄中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系統 。進入“電動自行車登記”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車主身份信息、車輛信息和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信息的網上錄入,并預約到就近的上牌點辦理車輛查驗和領取電動自行車號牌 。
問題六:
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標志如何申領?
關注“合肥交警”微信公眾號“網上服務”菜單欄中的“電動自行車登記” 。進入“電動自行車登記”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車主身份信息、車輛信息和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信息的網上錄入 , 選擇郵寄或預約到登記上牌點現場領取臨時通行標志 。
問題七:
未申領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臨時通行標志的電動自行車能否上道路行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 ,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的規定,電動自行車按規定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因此,電動自行車未申領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臨時通行標志的禁止上道路行駛 。
【合肥電動車上牌新政策?2023】問題八:
電動自行車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上牌或申領臨時通行標志上路行駛如何處罰?
對未在規定時間內上牌的車輛仍上道路行駛的,公安部門嚴格依法處罰,具體為:
?。ㄒ唬┓腔滴匆婪ǖ羌?,上道路行駛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下列非機動應當登記:(一)電動自行車;”之規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 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之規定,處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
?。ǘ┮訓羌塹牡綞孕諧滴蔥頁盜競排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非機動車駕駛人由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30元罰款”之規定,處警告或者30元罰款 ,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
?。ㄈ┘菔晃蘗偈蓖ㄐ斜曛凈虺偈蓖ㄐ斜曛居行詰牡綞擔系纜沸惺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所指車輛的所有人無臨時通行標志或者臨時通行標志超過有效期限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的,處以200元罰款 。”之規定,處20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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