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補償嗎?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補償嗎合法嗎

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 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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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即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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